|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地方商务之窗网内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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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5 10:40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信息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州市商务局、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支持地方商务系统的工作,规范各级政府商务网站的建设,国家商务部为全国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建立了“商务之窗”子网站,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地方商务之窗网内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和《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CMS)使用手册》(见附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商务之窗”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进行信息收集与上传,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填充各栏目内容信息。同时,请各单位重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商务之窗”子网站的内容管理实行文责自负。请各单位注意及时修改密码,确保信息安全,在2005年5月9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商务部信息化司和云南省商务厅信息化处,及时反馈使用中的经验和问题。
商务部信息化司赵秀芬:电话:010-65198454,65198457,
传真:010-65198455,E-mail:zhaoxf@mofcom.gov.cn
省商务厅信息化处葛昶:电话:0871-3167834,传真:0871-3136775,Email:gechang@b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CMS)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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