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云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云南省商务厅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地方商务之窗网内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的通知
2006-09-15 10:40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信息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州市商务局、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支持地方商务系统的工作,规范各级政府商务网站的建设,国家商务部为全国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建立了“商务之窗”子网站,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地方商务之窗网内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和《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CMS)使用手册》(见附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商务之窗”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进行信息收集与上传,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填充各栏目内容信息。同时,请各单位重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商务之窗”子网站的内容管理实行文责自负。请各单位注意及时修改密码,确保信息安全,在2005年5月9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商务部信息化司和云南省商务厅信息化处,及时反馈使用中的经验和问题。

商务部信息化司赵秀芬:电话:010-65198454,65198457,

传真:010-65198455,E-mail:zhaoxf@mofcom.gov.cn

省商务厅信息化处葛昶:电话:0871-3167834,传真:0871-3136775,Email:gechang@b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部网站地方商务之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一、《地方商务之窗内容管理系统(CMS)使用手册》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云南省商务厅 联系人: 杨正伟 电话: 0871-3210089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 佳 电话: 010-51651200-666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